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72號
原 告 朱仲華
訴訟代理人 郭南岳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燕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伍
仟玖佰玖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陸拾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