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571號
TPEV,114,北補,2571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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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71號
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
傅紀勳
被 告 黃宥渝 原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0號4樓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9,82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,5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附表:計算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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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