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7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
廖珀閎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登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2
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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