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66號
原 告 許芷瑄
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蓉、賴珮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劉美蓉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本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算5%之利息;第2項請求被告賴珮柔應給付100,000元,及本反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5%之利息,依前開說明,訴訟標的金額應合
併計算,並應合併繳納裁判費用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韻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