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558號
TPEV,114,北補,2558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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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
原 告 和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華興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
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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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