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543號
TPEV,114,北補,2543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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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
權,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
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
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
之分配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423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37,4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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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