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98號
TPEV,114,北補,249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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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49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貴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貴(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
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
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
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
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,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「陳貴之繼承人」,除
未提出被繼承人陳貴之死亡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亦未提
出繼承人之姓名、年籍、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,復
未舉出足資辨認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,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
之當事人能力,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是原告起訴尚有欠缺
,核與前開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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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