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93號
原 告 朱林書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丹梅、黃勅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5萬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