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90號
原 告 郁嵐心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之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並
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