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89號
TPEV,114,北補,2489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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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89號
原 告 梁孫法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翼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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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