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85號
TPEV,114,北補,248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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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85號
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奕伶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豪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
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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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