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73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
被 告 張閎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3,335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
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附表:計算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