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66號
TPEV,114,北補,2466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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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66號
原 告 李宥騰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詩閔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124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5,530元…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之。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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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