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56號
TPEV,114,北補,2456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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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56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傑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47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
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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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