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3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瑜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589,6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1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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