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23號
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糧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,524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
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(不得抗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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