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09號
原 告 諶立群 送達處所:臺北市中山區中崙○○○ 000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應補正起訴狀原本之用印及提出繕
本(含證物)1件,俾供送達被告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