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86號
原 告 林正忠
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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