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236號
TPEV,114,北補,2236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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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36號
原 告 張家瑋

張朝聘
黃淑芬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複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
標的各異,法律關係各別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。原告張家瑋之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18,500元;原告張朝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00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;原告黃淑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000,
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合計144,9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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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