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168號
原 告 周育陞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俊男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7,2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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