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015號
原 告 陳柏舟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棒球大聯盟臺灣區域的負責公司、教育部體
育署、賴清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嗣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具狀補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,000元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