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尹章華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6652號請求返還溢收款等事
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9第2項第1款規定,聲請迴避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
法 官 李宜娟
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