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9187號
TPEV,114,北簡,9187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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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9187號
原 告 林00
被 告 楊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,具狀補正完整金額之應受判決事項
聲明本件具體事實理由(需就各事實之人事時地物及行為
均予特定,並務先敘明各請求之民事法條或依據),並提出被告
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
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時,於起訴狀請求被告付精神慰撫金及損害賠償
未記載金額,如為訴訟標的記載之金額,請先補正完整聲
明。另雖提出起訴狀,但其中記載有誹謗、變偽造文書、背
信等均為刑事罪責,並非與向本庭起訴之民事構成要件相當
,則原告是否請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?或
另有部分財產損失請求?務先敘明。
三、另就起訴狀請求事實
  (一)是否為110年9至11月間被告傳如證據所示之性騷擾訊
息?
  (二)是否為被告何時、地向何人表示原告要求學校放水
之言論?或是何時何地何方要求何人不要原告為學
生?
  (三)原告欲起訴被告為何時、為何偽造、變造何文書?有
何損害原告私法上利益?(另美術系所部分所為,如非與被
告相關,請勿一併記載)
  (四)請說明欲起訴之記載背信侵權事實為何?如:何時
何地如何威脅原告買何畫作?何時何地原告要求給付
新臺幣40萬元?
  因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缺特定金額、訴訟標的(民事法條
依據,非刑事告訴法條)為何尚有不明、事實理由(需人
事時地物行為之記載)亦有不明。起訴程式有所欠缺,爰定
期間原告補正之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),俾利
送達與通知被告
四、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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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