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9156號
TPEV,114,北簡,9156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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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9156號
原 告 周盈君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請求確認本院114
年度司執字第78488號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,債權超過新台幣39
萬3344元部分不存在,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488號執行事件強
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
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
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
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
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
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債權
憑證債權超過39萬3344元部分不存在,然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強
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,係排除全部強制執行程序,故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74萬2143元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確認繳足第一審
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3萬9,919元) 1 利息 20萬4,566元 100年1月3日 104年8月31日 (4+241/365) 20% 19萬666.72元 2 利息 20萬4,56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0月26日 (10+56/365) 15% 31萬1,556.82元 小計 50萬2,223.54元 合計 74萬214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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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