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8403號
TPEV,114,北簡,8403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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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403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
被 告 李正華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陸仟柒佰
參拾捌元(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,計算式詳附表),應繳裁
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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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