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租賃契約合法終止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8268號
TPEV,114,北簡,8268,20251028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268號
反訴 原告
即 被 告 張淯



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振芳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合法終止等
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
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