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50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
顏孝辰
被 告 楊頤芳
楊維齡
楊頎華
楊東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已對被繼承人楊文樹之遺產拋棄繼承,經臺灣基隆地方
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基院麗家順114司繼485字第1578
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,有被告114年10月9日陳報狀可查,是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是否變更被告,如變
更以楊文樹之其餘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者,應以書狀表明變更
,並提出被繼承人楊文樹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有
記事戶籍謄本到院;如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者,則須以
楊文樹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,並提出其遺產管理人或已聲請
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到院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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