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
被 告 徐偉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,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
要而撤回,故本件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子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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