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7496號
TPEV,114,北簡,7496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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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

被 告 徐偉耕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,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
要而撤回,故本件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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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