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33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被 告 范美瑤
湯金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
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
轄權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
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
第1項前段、第20條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訴請撤
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要保人由被告范美瑤變更為被告湯
金富之債權行為,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范美瑤。
經核,被告2人之住所均於新竹縣新埔鎮,有其2人之戶籍資
料在卷可參,依上述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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