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7121號
TPEV,114,北簡,7121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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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12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
洪毅軒
被 告 余嘉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472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,4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則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
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
告聲明原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6,94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(本院卷第11頁);嗣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 76,
47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(本院卷第83、97頁)。核其所為,屬於減縮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前述規定,應為所許。
二、本件經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,請求給付之金額已在10萬元以
下,實質上已屬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,僅不及變更案
號而已,故本件之判決、訴訟費用之計算及上訴等事項,仍
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,併此說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4時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甲車)行經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街000號前,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,與訴外人楊廣文
駕駛、原告所承保、沿同路段對向駛至之車牌號碼000-0000
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乙車)碰撞,乙車因而受損。嗣乙車送
廠修復,共計支出維修費用106,940元(含工資41,342元、
零件65,598元),並由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完畢。上述維修
費用經計算零件折舊後,必要之回復原狀費用為76,472元,
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
告賠償。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被告之主張沒有意見,但因其是低收入戶,又 因案在押,希望可以減免一點賠償金額,或讓其分期清償等 語。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、行車執照、估價單、車損照片、統一發票等件 為證;上開事故發生情節,則據本院調取警方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案卷資料,核對其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紀錄表 、現場照片等確認無誤;原告所陳零件費用之折舊計算方式 ,經本院驗算亦無不合,且被告就上情均無爭執,應屬可採 。至於被告陳稱希望減免賠償金額、或分期清償等,係涉及 其清償能力與後續之清償方式,於原告權利之存否不生影響 。因此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76,47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2 日(本院卷第61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 依聲請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,則得免為假執行。五、本件結論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,故不逐一論述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至於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,係因 原告訴訟行為而生,應由原告自行負擔,附此說明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,500元




合    計 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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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