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
原 告 葉柏漢
被 告 毛秀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9,977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800元由被告負擔,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萬9,977元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因受詐騙集團詐騙,而於民國111年10月23
日匯款新臺幣(下同)9萬9,988元、9萬9,989元至被告帳戶
,被告受有利益共計19萬9,977元,致原告受有19萬9,977元
之損害,為此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
萬9,977元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二、被告辯稱:「李國展」說金管會要還伊錢,伊才提供伊的帳 戶,結果沒有還伊錢。原告等人匯入伊帳戶的款項,伊都提 領出來,依「李國展」的指示去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將序號拍 照回傳,並將購買所剩現金全數20幾萬元匯款到「李國展」 指定之合作金庫帳戶,伊沒有得到利益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 之訴駁回。
三、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,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如附表ㄧ所示 之時間,將其所有之如附表ㄧ所示帳號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「李國展」,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,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向原告等人施詐, 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,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,依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指示,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款項匯款轉帳至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,被告嗣陸續提領匯入其帳戶之款項後 ,依「李國展」指示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拍照回 傳,且將購買所剩現金全數存入「李國展」指定之合作金庫 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,業據兩造陳述綦 詳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據原告提出存款交易明細、存摺等 件為證,且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7 52號、第2089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,堪信為真實。可 知本件原告受詐騙後,於111年10月23日匯入被告帳戶之9萬
9,988元、9萬9,989元,並非遭詐欺集團提領,而係被告本 人自行提領原告匯入其帳戶之款項,足認被告確係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有利益9萬9,988元、9萬9,989元,共計19萬9,97 7元,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19萬9,97 7元,洵屬有據。至於被告本人自行提領原告等被害人匯入 其帳戶之款項後,依「李國展」指示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 並將序號拍照回傳,且將購買所剩現金全數存入「李國展」 指定帳戶乙節,則與原告無涉,附此敘明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萬 9,977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第一審裁判費 2,800元合 計 2,800元
附表一:
編號 被告 時間 銀行帳戶 1 毛秀君 111年10月5日前某日時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毛秀君 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(下稱合作金庫)帳號0000000000000號 3 毛秀君 同上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4 毛秀君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5 毛秀君 同上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毛秀君 同上 街口支付帳號000-000000000號
附表二: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、手法 匯款(轉帳)時間 匯(轉)入帳戶 金額 1 蔡孟承 111年10月5日19時59分許,以電話佯稱係鞋全家福賣家,因工作人員疏忽將被害人蔡孟承誤設為高級會員,請被害人蔡孟承協助修正,致被害人蔡孟承陷於錯誤,並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。 111年10月6日0時15分、17分許 街口支付帳號396- 000000000號 4萬9,988元 4萬9,988元 2 趙振成 於111年10月22日14時44分許,以電話佯稱係神腦國際客服人員,因系統故障導致告訴人趙振成升級為付費帳戶,致告訴人趙振成陷於錯誤,並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帳戶。 111年10月22日18時8分許、111年10月23日14時33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9,985元 2萬9,985元 111年10月22日18時11分許、111年10月23日14時36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2萬9,985元 2萬9,985元 111年10月22日18時15分許、111年10月23日14時40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2萬9,985元 2萬9,985元 111年10月23日14時38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萬9,985元 111年10月23日14時47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9,985元 3 陳怡廷 於111年10月23日14時14分許,以電話佯稱係神腦國際客服人員,因駭客入侵導致告訴人陳怡廷個資外洩被盜刷信用卡,致告訴人陳怡廷陷於錯誤,並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。 111年10月23日16時34分、35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萬9,988元 4萬9,988元 111年10月23日16時55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4萬9,985元 4 葉柏漢 (被害人) 於111年10月23日16時許,以電話佯稱係神腦國際客服人員,被害人葉柏漢之前購買手機訂單錯誤需請中華郵政修正,致被害人葉柏漢陷於錯誤,並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。 111年10月23日18時15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9萬9,988元 111年10月23日18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萬9,989元 111年10月24日15時12分、14分、15分、24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10萬元 2萬4,000元 3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