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6396號
TPEV,114,北簡,6396,202510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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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639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SUNSARDHA YC FAM(中文姓名:范緣晶)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生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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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