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6255號
原 告 林碧春
訴訟代理人 廖冠霖
被 告 王世宏
王毓智
王世遠
王世基
王毓慧
王毓蘭
王世業
王世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