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6255號
TPEV,114,北簡,625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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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6255號
原 告 林碧春

訴訟代理人 廖冠霖

被 告 王世宏

王毓智
王世遠

王世基
王毓慧
王毓蘭
王世業
王世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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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