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602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雨潔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所
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4,777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
補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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