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5362號
上 訴 人 謝俊明
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
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,於同年9月25日送達
上訴人,惟上訴人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本院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屬不合法,爰依前開規定,
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
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