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4608號
TPEV,114,北簡,4608,2025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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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460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家淵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嘉禕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
新臺幣81萬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,上訴人聲明超過30萬元應廢棄
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1萬5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40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
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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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