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4555號
原 告 童秀庭
被 告 蕭水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
日所為之民事判決,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附表應更正如本件所示之附表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附表
不動產標示 ⑴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: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23) ⑵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: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23) ⑶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○號建物 (權利範圍:權利範圍為1分之1) 登記日期 73年6月11日 收件字號 古亭字第071930號 (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) 設定權利範圍 (對應上開不動 產設定範圍) ⑴10000分之123 ⑵10000分之123 ⑶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80,000元 存續期間 73年5月29日至75年5月28日 清償日期 75年5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