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4330號
TPEV,114,北簡,4330,2025103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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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4330號
上 訴 人 許芷瑄

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弼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0萬4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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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