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4071號
TPEV,114,北簡,4071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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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4071號
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
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
黃伯堯律師
鄭 恒
被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國龍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
曾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5分
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
和解方案,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提出,逾期且無正當事由,日後
不能再提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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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