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33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曉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72,2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1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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