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救字,114年度,76號
TPEV,114,北救,76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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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救字第76號
聲 請 人 陳美鳳
代 理 人 姜怡如律師
相 對 人 葉信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 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次按經分會
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
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
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
北司簡調字第1633號受理在案。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
助獲准等情,業據提出上開分會之審查表以為釋明,且依其
起訴之內容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其聲請訴訟救助,揆諸
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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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