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46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霈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霈臻已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死亡,有被告個人基
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原告猶於114年9月23日對無當
事人能力之陳霈臻提起訴訟,顯不合法,且其情形不能補正
,依上開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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