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4177號
TPEV,114,北小,4177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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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177號
原 告 曹家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世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以裁
定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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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