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4105號
TPEV,114,北小,4105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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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105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

被 告 陳 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25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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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