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4090號
TPEV,114,北小,4090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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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090號
原 告 鄭子聖
被 告 張晉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
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
第154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9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備註:
  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,免徵裁判費,亦未見支出
其他訴訟費用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
費用額後,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附錄:            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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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