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4003號
TPEV,114,北小,400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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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00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
訴訟代理人 陳羽涵
被 告 林亮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763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其中新臺幣1,484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
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;餘新臺幣16元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30,763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日15時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於行經臺北市中正南昌路2
段與南昌路2段1巷口處時,因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,
進而碰撞由原告承保、訴外人黃雅慧所有、並由訴外人高祥
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
,造成系爭車輛受損(下稱系爭事故)。嗣系爭車輛經送修
復後,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31,1
05元(包含:鈑金費用15,650元、烤漆費用15,075元、零件
費用380元),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之
權利等情,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196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
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1,10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,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汽車倒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:二、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
後,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,道路交通安
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復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
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
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
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
意者,不在此限。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
生,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,保險人得於給付賠
償金額後,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民法第
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、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
別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揭時、地,因過失行為致系爭事
故發生,系爭車輛因而受損,原告已依約賠付系爭車輛維修
費用等情,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臺北市
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-保險員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查詢頁
面、汽車保險單、車損照片、汽車險理賠申請書、理算報告
單-肇事處理報告、理算報告單-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(見本
院卷第13至15、19至27、49至57頁),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
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
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、舉
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
錄表等件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61至66、68至73頁)。而被
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
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。是依上揭
規定,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之結果間,具相
當因果關係,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
並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求償權,自屬有據。
 ㈢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
少之價值,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。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
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
限,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(參見最高法院
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)。經查,原告主張系爭車輛
必要修繕費用包含鈑金費用15,650元、烤漆費用15,075元、
零件費用380元等情,業據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、零件認購
單、估價單、鋁圈修配工作單、結帳工單、順通汽車輪胎材
料行定位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29至47頁),依前揭說明,系
爭車輛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,自應將零件
折舊部分予以扣除。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
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
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/1000,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,加
歷年折舊累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
,是其殘值為10分之1。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
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
滿1月者,以1月計算之。系爭車輛係於101年3月出廠領照使
用乙節,有行車執照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17頁),則至11
2年6月3日發生系爭事故之日為止,系爭車輛已實際使用11
年4月,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8元(詳
如附表之計算式)。是以,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
為30,763元(計算式:鈑金費用15,650元+烤漆費用15,075
元+零件費用38元=30,763元)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
,763元,應屬有據,逾此範圍,應予駁回。
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
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,為
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主張以本件起
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7月19日(見本院卷第79頁)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亦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
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,763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
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並依職權以附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 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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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



第1年折舊值    380×0.369=140第1年折舊後價值  380-140=240第2年折舊值    240×0.369=89第2年折舊後價值  240-89=151
第3年折舊值    151×0.369=56第3年折舊後價值  151-56=95
第4年折舊值    95×0.369=35第4年折舊後價值  95-35=60
第5年折舊值    60×0.369=22第5年折舊後價值  60-22=38
第6年折舊值    0
第6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7年折舊值    0
第7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8年折舊值    0
第8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9年折舊值    0
第9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10年折舊值    0
第10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11年折舊值    0
第11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第12年折舊值    0
第12年折舊後價值  38-0=38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1,500元        原告預付合    計 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:第438條至第445條、第448條 至第450條、第454條、第455條、第459條、第462條、第463 條、第468條、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、第471條至第473條及 第475條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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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