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3638號
TPEV,114,北小,3638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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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3638號
原 告 林婕妤

訴訟代理人 劉子銘
黃博瑋律師
複 代理人 許駿彥律師
被 告 簡敬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
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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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