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363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
被 告 張安百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