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3558號
TPEV,114,北小,355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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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3558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
林世宗
被 告 王久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239元,及其中新臺幣33,127元自民國
10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35,2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慧  
計  算  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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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