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3235號
TPEV,114,北小,3235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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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323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
被 告 林忠蔚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,及自本
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訴訟費用計算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  1,500元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

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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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